事务所简介: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司法部核准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刑事诉讼领领域、在公司事务、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融资与并购、能源与环保、风险防控、海商海事、涉外投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物... 详细>>
律师姓名:周潮荣律师
电话号码:0575-87566681
手机号码:1885858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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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6201210221381
执业律所: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诸暨市)
联系地址:浙江诸暨市暨阳北路80号5楼
我们经常会在电视剧里面看到,好多人在离婚谈判或者各种谈判时都喜欢用手机录下和对方的谈话内容,然后在法庭上作为陈堂供证,那么好多人就有疑问了,在发生刑事案件时,手机录音也能成为证据吗。关于手机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下面让周律师告诉你。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正在闹离婚,他之前和我承认有出轨,并且我用手机录了下来,可是在法庭上他不承认自己有出轨现象,我可以用我的手机录音作为证据吗?
【专家解读】
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如果你采取偷录方式取得证据,这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这样获取的证据是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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