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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导读:有车一族的朋友,或许有过这样的困扰:“我借车给朋友,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要担责吗?”实践办案中,主要依据车主是否对出借车辆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不加以制止的,相对应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城交通事故律师王志昕告诉你:驾车有风险,借车须谨慎!

  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故事:

  2013年4月21日10时许,胡某某无证驾驶登记车主为刘某(和胡某某系朋友关系)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城市区叠嶂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叠嶂东路第三幼儿园门前路段,违反禁止标线在左转弯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侵入对向车道,碰撞迎面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皖P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坐王某某),造成杨某某、王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经宣城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某驾驶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发生后,双方调解未果,王某某亲属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人寿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王某某亲属损失110000元;

  2、胡某某、刘某连带赔偿王某某亲属损失146267元。

  疑问:车主刘某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刑拘,关在看守所,自身经济条件又不好,为此,死者亲属多次找到车主刘某索要赔偿。加上胡某某辩称刘某明知其没有驾驶证而借给其驾驶,刘某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致使死者亲属将所有的悲愤、怨气全撒在刘某身上,多次和刘某产生肢体冲突,险些酿成群体事件。

  不但如此,死者亲属还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刘某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工程款15万元。种种不利局面和困境压得刘某六神无主、不知所措。

  看到这里,你还敢借车吗?处理不好,这借出的是车,还回的是祸!下面看看王志昕律师怎么挽救吧!

  在受害人亲属起诉后,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了宣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所做的笔录材料中对刘某有利的部分证言材料,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胡某某系未经刘某允许,擅自驾驶本案车辆,并在刘某多次阻止后仍然继续驾驶,进而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同时,为了保护自身、被告以及证人的人身安全,提前申请法院法警维持法庭秩序、采取预防措施。

  律师说法:

  1、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2、未经允许擅自驾驶,车主没有过错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本案驾驶人胡某某系未经车主刘某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刘某已经尽到了阻止义务,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为此,刘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谈判工作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有着诸多技巧,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做好概率风险评估,又要选择好谈判的主持人、时机、地点。

  裁判结果:

  1、判决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110000元。

  2、调解胡某某赔偿受害人亲属124267元。

  3、调解刘某赔偿受害人亲属20000元。

  4、裁定解除对刘某所有的皖P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工程款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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