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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规范对诉前调解的监督制约原因是什么

   核心内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那么下文将会阐述规范对诉前调解的监督制约的原因,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向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结案方式,一方面因能够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增进社会和谐,其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平、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定和法治现代化过程的发展,作为原调解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民事法制建设的不适应性也显而易见。调解的灵活性与严格的程序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关系,私法自治与职权主义发生强烈碰撞等使公正与效率失衡,从而引发了一些对调解诸如“调解是和稀泥”、“以调代判、久拖不决”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因此,如何寻求调判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实行调审分离,从程序上对诉前调解制度予以规范,对调解在价值取向上准确定位,切实做到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对于有效发挥法院调解功能、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赋予当事人无限制的反悔权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反悔。不得对已调解事项提起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为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调解所造成的不公后果,对确有错误的调解协议可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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