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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诉前调解要遵循的程序性原则

   核心内容:诉讼之前一般都会先要经过诉讼前的调解,那么在这个诉前的调解过程里,我们需要遵循的是一个怎样样的程序性原则呢?下文小编将会与你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是有限度的强制性原则。

  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诉前调解制度,更没有强制性的程序性原则。但诉前调解制度应进行立法规范并有一定的强制性原则,以利于该制度的更好实施。诉前调解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应是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性,但应当严格界定强制调解的范围,例如主要是一些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起诉到法院的部分家庭、邻里纠纷和简易的债权债务及一些劳务纠纷等。这类纠纷如果最终判决的话并不利于解决矛盾或并不利于案件的执行,而通过调解更易达成合意,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

   二是自愿原则。

  在非强制性范围的案件,或者已在基层组织已调解的情形下,可以自愿选择原则,这也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效率。法院不能一律强制调解。

   三是强调过程快捷原则。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四是费用节约原则。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五是效力确认原则。

  对于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由法院予以效力确认或直接予以立法规定其效力,可赋予强制执行力,以减除当事人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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