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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不还彩礼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导读:婚前给的彩礼,不少人在离婚时都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那么夫妻离婚就一定要返还彩礼吗?不退回彩礼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不用退回彩礼?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女方不退还彩礼犯法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

  二、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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