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周潮荣律师 事务所简介: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司法部核准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民事、刑事诉讼领领域、在公司事务、证券与资本市场、投融资与并购、能源与环保、风险防控、海商海事、涉外投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物...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周潮荣律师

电话号码:0575-87566681

手机号码:18858587818

邮箱地址:644024961@qq.com

执业证号:13306201210221381

执业律所: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诸暨市)

联系地址:浙江诸暨市暨阳北路80号5楼

交赔纠纷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何

  摘要:我们经常在电视新闻上看到重大的交通事故报道,一起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数人死亡,令人痛心惋惜,之后最令公众关注的莫过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那么,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什么?下面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8858587818

浙ICP备17029046号-1 浙公网安备33068102000514 Copyright © 2022 http://zjls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