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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赔纠纷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追诉期为多长时间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总会出现肇事者不愿赔偿的情形,那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追诉期为多长时间?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有哪些 ?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确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追诉期为多长时间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有哪些

  如果财产已经毁损,那么需要提供购买发票,没有发票的,根据市场价进行评估。

  如果可以修复,则提供修理发票,由对方赔偿修理费。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来进行确定。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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