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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信用卡犯罪类型

  摘要:信用卡能解决持卡人的资金周转的便利,也能让持卡人享受到各种优惠福利,因此现在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信用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与福利的同时,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也非常多,很多人都上了它的当,该类犯罪有逐年攀升趋势,而且犯罪手法新颖、狡猾多变。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信用卡犯罪。

  一、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二)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三、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

  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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