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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潮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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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性犯罪立案标准

  摘要:性犯罪严重影响受害者身心的伤害,性犯罪者为了满足自己或同伙的性欲冲动,无视法律,侵害他人身心权益,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其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那么,性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性犯罪立案标准

  所有对他人肉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罚,在这里特指如性骚扰、强奸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行为;如果有人对你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你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有: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猥亵儿童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等

  指以性为对象的犯罪行为。性犯罪者为了满足自己或同伙的性欲冲动,无视法律,侵害他人身心权益,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其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

  二、性犯罪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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