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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性犯罪处罚规定

  摘要: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驱使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那么,性犯罪处罚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性犯罪

  性犯罪,一种为了满足个人性需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超出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允许范围的不正当性行为。性犯罪不是人自然本能的产物,而是随着私有制和男性对女性统治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性犯罪是以仅仅满足个人性欲望为目的,因而具有自私性。

  性犯罪往往以暴力手段对妇女进行人身摧残,因而具有野蛮性。性犯罪也带有很强的腐蚀性,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染蔓延使更多的人堕落并形成犯罪团伙。女性性犯罪者的腐蚀作用更为明显。性犯罪者往往具有劣根性,他们丧失了正常人的廉耻,形成了畸型的性体验和性意识,性心理已经兽化,所以很难从犯罪泥坑中自拔和被挽救。不应从生理学的角度对性犯罪做辩护。正常人都具有性的需要,但是在法律、道德和理智的制约下不会对任何异性都产生性行为动机。性犯罪者是在性生理需求基础上,通过畸型的性心理冲动来实施性犯罪的,因此性犯罪者的个体意识是进行性犯罪的直接原因。性犯罪者往往都是一些精神空虚,没有正确人生目标的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而是接受了庸俗低下的性观念,追求性享乐主义。

  性犯罪者往往是一些道德情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意志薄弱并且智力相对低下的人。他们也往往是一些人格严重分裂的人,特别是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性犯罪分子尤其如此。他们表面上是正人君子的形象,但内心是兽性的性心理,所以在人格上必然表现出虚伪性、欺骗性和两重性。

  性犯罪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它不但给被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还会引起被害者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对性犯罪具有抑制作用,腐朽堕落的社会风气则在无形中对性犯罪起着放任甚至激励的作用。各种色情文化的传播可以诱发一部分人的纵欲心理,成为性犯罪的温床。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传统观念往往使被害人受到歧视,致使她们不敢大胆揭发犯罪行为,从而对性犯罪起到庇护作用。

  二、性犯罪处罚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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